刑事案卷材料什麽時候能看,其實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卷材料分為兩種,壹種是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壹種是全部案件材料。這兩類包括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材料。之所以這樣劃分,是因為他們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權利不同。
在偵查階段,律師是看不到這兩類的任何案件材料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律師能從偵查機關了解到的,只能是被指控的罪名和羈押地點。如果律師想了解案情,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具體情況,然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只能看第壹類文件,即訴訟文書和壹些技術鑒定材料。
現在大部分城市都是按照這樣的規定執行的。因為新律師法規定了從案件審查起訴開始,委托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壹些相關的訴訟文書等材料,並不局限於技術鑒定材料,因為這也是改革的壹個趨勢,但是由於情況比較復雜,新律師法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所以現在大部分城市的律師還是看不到所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