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
律規定,律師違法亂紀,根據不同情況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
責任。
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應最大限度地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有時律 師的失職往往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損失,這時當事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律師承擔損害賠 償責任需符合三個條件:
1. 律師有過錯
即律師因故意或疏忽大意過失給當事人帶來了損失。如律師發生延誤辦案時機、適用 法律不當、丟失重要證據材料、泄密等失職行為給當事人帶來各種損失,律師要承擔賠償 責任;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或當事人自己的過失帶來了損失,律師不承擔責任。
2. 確實造成了損失
損失分為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經濟損失和直接損失容易確 定,精神損失則存在較大爭議,間接損失則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必然依據。
3. 律師的過錯和當事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即當事人的損失是由律師的過錯造成的。
律師因違法執業而失職,不僅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也會破壞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對律 師執業活動的正常管理。因此,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律師,除應當承 擔損害賠償責任外,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行政處罰方式包括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和吊銷執業證書四種。
在某些情況下,律師違法亂紀的活動還可能構成犯罪,此時律師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 責任,這些犯罪主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行賄罪、偽證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