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律師事務所在辦理委托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代理工作:(1)與委托人協商終止;(二)被取消執業資格或者暫停執業的;(3)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四)律師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的;(5)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律師執業規範。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註意事項涉及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以這種關系的終止要遵循壹定的程序要求。
法律依據:《律師行為規範》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委托關系: (壹)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協議的;(二)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經協商當事人拒絕更換律師的;(三)發現存在本準則第五十條規定的利益沖突時;(4)受委托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履行委托協議,委托人經協商不同意更換律師的;(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規範繼續履行委托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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