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事務所不能做財產公證。財產公證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為辦理公證事項。律師只有見證的作用,沒有公證的作用。律師證人的身份沒有特別的優勢,但是是不相關的第三方,有相關的法律知識。
2.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二、公證程序是什麽?
公證程序如下:
1,應用。公民或者法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請求的行為;
2.接受。公證處接受公民或者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辦理的行為;
3.復習。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在制作公證書前,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4.發行壹本公正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