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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1.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3.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與調解、訴訟和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7.解答經濟、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詢問;  

8.接受委托、為有關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9.代寫訴狀、仲裁申請書;草擬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書;代辦律師聲明;  

10.辦理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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