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查閱法院案卷是履行辯護職能的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對於已經審結的刑事案件,如果律師經案件當事人委托,當然也有權查閱法院卷宗,但律師壹般只可以審查法院案卷的正卷,且對所查詢的案卷內容,律師負有保密義務,對於應當保密的內容不可以交給委托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