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就業、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二。民事代理
接受各類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或者參與處理相關的民事法律事務。
三。行政復議和訴訟
接受各類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復議或訴訟。
四。仲裁
接受各種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同業務
接受委托,參與合同談判,代表他人起草、審查、修改和訂立合同;接受合同糾紛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訴訟。
不及物動詞法律顧問
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中外經濟組織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不及物動詞勞資糾紛
接受委托,為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七。醫療糾紛
接受委托,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八。交通事故
接受委托,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九。律師證詞
受當事人委托或者經當事人同意,為保證當事人實施重大法律行為的真實、合法,提供律師見證。
X.代表他人進行法律咨詢、調查和寫作
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各種法律事務的咨詢或調查,代理各種法律文件。
XI。其他人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合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