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這種收費方式屬於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壹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壹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壹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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