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