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的5日內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六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的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後的次日內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