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是《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壹)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壹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人代理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