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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第壹,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1.律師為什麽為壞人辯護的細節如下:

(1)律師為壞人辯護的理由:每個人都有辯護權,只要是當事人,律師就應該為其辯護;

(二)辯護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律師辯護人比非律師辯護人有什麽優勢?

1.律師和辯護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證據。經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案件材料。非律師辯護人不享有這些權利;

2.最後,律師在行使壹定的辯護權利時,為自己辯護更加方便。在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方面,法院、檢察院為律師、辯護人開展上述活動提供便利;非律師辯護人開展上述活動必須事先獲得法院和檢察院的許可。在與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方面,律師辯護人可以直接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非律師辯護人只有在法院和檢察院許可的情況下,才能與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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