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需要將相關證據送達給被告或法院,證據必須要有拷貝載體,而所有載體裏光盤的使用成本相對較低,因此被廣泛采用。
2、法院在歸檔案件材料時,通常要求電子數據以光盤的形式提交。這是因為光盤作為壹種標準化的介質,能夠方便地存儲和管理大量的電子數據,有利於法院對案件材料進行統壹歸檔和檢索。
3、法院內部的電腦和網絡系統通常設置了安全限制,限制外部存儲設備(如優盤)的使用,以保護法院的網絡安全。光盤作為壹種常見的存儲介質,壹般可以與法院的電腦和網絡兼容,因此被律師用於提供電子數據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