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不能決定壹場官司的輸贏。決定訴訟輸贏的是法官。
現代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法官為中心。無論是西方所謂的“司法獨立”,還是我國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裁判者即法官都是訴訟案件的中心。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無論是原告律師還是被告律師,無論是公訴人還是辯護人,無論在法庭上怎麽說,怎麽主張,最終還是要看法官是否采納。所以訴訟的成敗最終取決於法官,而不是律師。
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師可以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參與庭審。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會被判處刑罰,但辯護律師的辯護是法律賦予的職責,所有律師都是盡職盡責的。
二、依法辦事,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正如妳的題目所說,如果律師知道他的委托人錯了,犯了罪,官司就輸了。不存在律師故意敗訴的問題,這是委托人自己行為的結果,而不是律師故意敗訴。我們要知道,律師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尋找證據和法律依據,為他提出辯護意見。律師不能也不會捏造事實為被告辯護。
律師如果明知被告無罪有罪,就是失職。被告人發現其辯護律師不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法終止委托代理,並有權依法向律師和司法機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