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守則
第六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第六十八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得與所承辦案件涉及的司法、仲裁人員私下接觸。
不存在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