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辦案部門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前款規定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及時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部門。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公安機關不允許集會的,應當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阻礙調查”: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