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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三種途徑。首先是在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二是在作出逮捕決定前向檢察院提交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三種方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後、法院判決生效前,向辦案機關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請求重新審查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就改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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