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下屬的律師協會對律師的管理處罰之壹是:
1,訓誡,違反律師行為規範,情節明顯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紀律處分。律師在受到處分後2年內再次受到處分的,應當考慮其已經受到處分的情形。
2.通報批評,違反律師行為規範,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在通報批評處罰後的任何時候,律師再次受到處罰時,都要考慮自己已經受到通報批評處罰的情況。
3.公開譴責或者違反律師行為規範,情節嚴重,給委托人或者律師事務所造成壹定損失的,給予公開譴責處分。在公開申斥後的任何時候,律師再次受到處罰時,都要考慮已經被公開申斥的情況。
4.取消會員資格,違反律師行為準則,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5.取消律師執業資格:經司法局批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的,取消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