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到檢察院閱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律師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和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收取復制材料所必需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收費標準全國統壹,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