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壹並處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