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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事辯護的過程

法律分析:1。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制作上述人員的名單,註明其身份、住址和通訊地址,並對擬證明的事實作出說明,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份以上開庭通知後,才能按時參加其中壹份;開庭前,律師發現重要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出庭。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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