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

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

法律分析:1、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壹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壹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 上一篇:律師第壹次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詢問些什麽
  • 下一篇:民事訴訟案件,被委托人是否壹定要當事人到庭當面委托才有效,請問有法律規定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