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的法律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加訴訟活動時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律師家屬、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新《律師法》首次對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進行了明確具體的界定,指出了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的內容和限制,對於建立和完善我國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37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