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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刑事辯護豁免權

法律分析:1。刑事辯護中律師豁免權的含義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0條,“律師對其在書面或口頭辯護期間或作為職務在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出庭前所作的有關陳述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是指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履行職責時所作的書面或口頭陳述不受指控和追究。

二、我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的法律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加訴訟活動時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律師家屬、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新《律師法》首次對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進行了明確具體的界定,指出了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的內容和限制,對於建立和完善我國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37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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