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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

法律分析:壹、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的含義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0條“律師對於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於某壹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就是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因履行職責發表的書面或口頭言論不受指控和追究。

二、我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的法律規定《律師法》的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新《律師法》第壹次明確具體地對律師的刑事辯護豁免權作出了界定,指出了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的內容以及限制,這對於我國建立健全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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