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投訴功能。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受自訴案件自訴人的委托,或者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參加訴訟活動,都是履行控告職能,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律師不是檢察官,只是給“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委托人依法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只是他們的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與國家的公訴權不同。
2.它具有打擊犯罪的意義。
作為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代表自訴人的訴訟權利,揭發、證明犯罪,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予以處罰;作為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行使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公訴人揭發和證明罪行,要求對被告人予以懲處。
3.律師刑事代理受當事人訴訟權利和授權的限制。
自訴人和被害人在訴訟中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他們對委托代理人的授權不能超出這個範圍。當然,他們依法享有的壹切權利都可以授權給代理人,也可以部分授權給代理人,但作為證據的被害人陳述不能委托給代理人。
4、律師在刑事代理中,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訴訟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5.律師刑事代理的根本任務是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