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控訴職能。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委托,或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參加訴訟活動,都執行控訴職能,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律師不是公訴人,僅僅是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而委托人依法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只是他們的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與國家公訴權是兩回事。
2、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意義。
作為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代行自訴人訴訟權利,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要求人民法院給被告人刑罰處罰;作為公訴案件被害人壹方的代理人,行使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和公訴人壹起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要求給予被告人刑罰處罰。
3、律師刑事代理受當事人訴訟權利及授權的限制。
自訴人和被害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由法律規定,他們對所委托的代理人授權也不能超出這個範圍,當然,他們依法享有的權利可以全部授權予代理人,也可以部分授予代理人,但作為證據的被害人陳述是不能委托代理的。
4、律師在刑事代理中,依據委托人授權進行訴訟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
5、律師刑事代理的根本任務,在於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