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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訊問筆錄的證據效力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而不是證人親自向法庭所做的口頭陳述。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只有借助於證人才知道案件的事實信息,才能使案件的偵破借助這些信息取得進展。在英美證據法中,這種以書面形式記錄庭外證人證言而形成的證言記錄被稱為“傳聞證據”。在“傳聞證據規則”下,這些傳聞證據規則是不能上法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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