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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出差嗎

律師是否經常出差,取決於案件來源。如果案源在外地,需要經常出差,《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對此有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預收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雙方協商壹致後簽字。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律師的出差是由他的執業範圍決定的。如果是案件的法律顧問、代理人、辯護人,會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是否出差。比如他需要調查取證,證件在外地就需要出差。如果在異地有分支機構,有案件交流需要出差。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a)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規定或者提供法律服務,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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