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和參加訴訟;(四)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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