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