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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和不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有什麽不同?

  壹、在民事訴訟中,二者沒有什麽區別:

因為,二者的代理權限,全部來自當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二、在刑事訴訟中,二者的區別比較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壹般身份的辯護人不享有此法條規定的後兩項權利。律師擔任辯護人除了享有壹般辯護人的權利外,還有權查閱案件卷宗,其他辯護人行使該權利要經法院準許。另外,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作辯護人。因此,如果律師不是以律師的身份出現的,則跟普通人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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