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條件:
1.聘用合同期滿;
2.設立新公司或加入被轉讓公司的合夥人;
3.原律師事務所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其他需要移交的情形。
(2)禁止條件:
1,投訴正在處理中;
2.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
3.律師事務所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的期限未滿的,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的律師事務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合夥人和律師;
4.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清算和註銷前,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合夥人和律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2、未與原辦公室完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
3.合夥人或者常駐律師申請轉所但未退出合夥或者撤回常駐登記的;
5.其他不予轉讓的情形。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律師變更報告壹式兩份;
2、入夥聘用合同或合夥人會議同意入夥的文件2份;
3.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4.與原律師事務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如果申請人是原公司的合夥人,需提供退出證明;
5、與原律師事務所的財務結算、業務和檔案已經移交;
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登記表》壹式兩份;
7.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8.學歷證書復印件兩份;
9.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四、婁底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受理申請材料並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登記,並將審查意見報送省司法廳;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條件或者拒絕提交材料的,書面告知理由。自正式登記和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