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麽要為死刑犯辯護?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法庭審判,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終生效判決作出之前,被告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也就是只涉嫌犯罪。既然是嫌疑,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不構成犯罪。直接說某些殺人搶劫案的被告人被判死刑是不對的。
第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理論上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應該判處刑罰,應該判處什麽樣的刑罰,都是未知數,都是在鑒定階段(否則就不需要法院,公安局直接判就行了)。既然是鑒定階段,就需要有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這個人就是律師。
第三,律師作為辯護人,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法律意見,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辛普森案是實現程序正義的典型案例。在這種情況下,東道主警察向法庭撒謊,根據法律他的證詞不被接受,導致辛普森無罪釋放(即使所有人都認為是他做的)。
第四,最終將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權益。會不會被判死刑,只是猜測,不壹定到最後。即使這種推測基本沒有問題(這往往是危險的),被告也是有合法權益的。比如是否刑訊逼供,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事實上,很多人都認為那些被判死刑的囚犯最終會被認定為過失殺人。比如河北聶樹斌案,至今存疑。判斷錯誤,還有機會補償。萬壹誤殺了呢?人不可能死而復生。防止誤殺的壹個重要方法就是重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