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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沒有去公安機關調卷宗,找當事人和證人重新調查的權利?

如果妳指的是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是不能查閱偵查卷宗的,但是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會見和通信、申請取保候審、代理指控和申訴。人民檢察院自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在公安機關偵查中,無法找到當事人、證人進行重新調查取證,但在審查起訴中,辯護律師經本人同意,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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