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指的是刑事案件的話,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環節不能調閱偵查卷宗,但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及通信,申請取保候審,代理控告和申訴。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不能找出當事人和證人進行重新調查取證,但在審查起訴環節,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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