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刑事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律師無權到派出所調查證據,但律師可以自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刑事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律師無權到派出所調查證據,但律師可以自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