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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和法官之間關系的規則

律師不能依賴法官獲得案源;在案件的審理中,不要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法官身上。

有些律師把希望完全寄托在法官身上,由他來介紹案情。這條路不會很長。法院已經有禁令,禁止法官向律師介紹案件。少數法官接案子,交給律師。律師只是出面開庭,結果其實是法官說了算的,律師不用浪費時間,分了就行。有些特殊關系的律師主要靠關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縱案件結果,而且來錢快,可能數額巨大。那其實是經紀人,不是真正的律師;其行為屬於交易,與法律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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