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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犯人見面時間有無限制

律師與犯人見面時間有限制。《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2018修正)》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擴展資料: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壹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偵查階段壹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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