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
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阻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