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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見面有相關規定嗎?

律師與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有關系,壹般不相關,普通案件沒有限制。

但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

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阻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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