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律師無權閱卷;在檢察院起訴後,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