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律師閱卷提倡“三分鐘”,即律師可以直接或通過電話在壹分鐘內預約案件管理中心;預約結束後,律師應到案管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壹分鐘;資格審查結束後,壹分鐘內將電子檔案刻錄復制完畢。二、律師調閱電子卷宗、查閱紙質卷宗應當在專門的律師閱卷場所進行,案件承辦人或者派員協助。三、律師閱卷時,閱卷人可以選擇刻錄電子文件副本、照片或現場瀏覽。案件管理中心不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視聽資料,不提供紙質卷宗復印。四、律師不得塗改、損毀、丟失、調換、刪除、編輯、復制檔案、視聽資料,違反規定的,接待人員應及時停止或終止閱卷。情節嚴重的,應當移交律師主管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處理申訴、控告提供法律援助。請更改強制措施。偵查機關應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上一篇:律師可以代理受害人控告嗎下一篇:民事律師能代理刑事的案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