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的會見是允許錄音的,辯護律師可以在會見時做會見記錄。制作會見筆錄的,必要時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確認。會議期間,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議進行錄音錄像。辯護律師進行錄音錄像,看守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會見筆錄以及錄音、錄像和照片,不得向同案被告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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