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行為規範》第五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自行回避,但委托人同意擔任其代理人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壹)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壹方當事人的委托,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另壹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三)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有法律服務關系,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其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但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委托人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五)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6)與本條第(1)項至第(5)項類似的其他情形,根據律師的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律師、律師事務所發現上述情形時,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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