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為打官司作充分的準備;
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
律師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使法官從辯護中了解到有利於對被告人的意見;
律師能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能抓住重點。
有壹個問題,在這裏必須說明壹下,不少人認為,在法庭上,律師是壹種擺設,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這種想法有壹定的片面性。主要是這些人沒有正確認識律師的作用,按照以前“糾問式”的審理模式,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並不明顯。法院審判改革為“辯論式”庭審模式以後,每壹個證據都要在法庭上質證,每壹個事實都要在法庭上核實,大大地減少了法官的主觀性。應當說,壹個優秀的律師,如果案情分析透徹,熟悉相關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隨意下判的。
另壹種不正確的認識是,只要有理,請不請律師都行,其實也不然。
打官司是壹種非常專業的工作,程序性很強,每壹場官司涉及大量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壹個人都能夠對這全部的法規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只有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律師才能摸清其中的環節,最大限度地維護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