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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可以從事哪些業務

(1)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其他親友或其所在單位代為委托的,須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

(2)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3)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接受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4)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決或裁定侵犯合法權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

(5)接受被不起訴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代為申訴、控告;

(6)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銷案件或不起訴的決定後,接受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代為申請復議或起訴;

(7)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8)在強制醫療程序中,接受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在復議程序中,接受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9)其他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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