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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享有以下哪項權利?

法律主觀性: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義務如下:1 .向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3.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4.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五、律師在要求會見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提交會見申請書、會見審批表、執業證書復印件、任命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交公安機關偵查單位。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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