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法律上禁止律師在偵查階段給嫌疑人帶物品包括信件等。
根據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 傳遞違禁物品;
(二) 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
(三) 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五)實施與受委托職責無關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行為。
擴展資料: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 在押罪犯規定》的通知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