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守則
第六十條在偵查期間,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從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已經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的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
第六十五條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收集關於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無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同時請求偵查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其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