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如果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無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並同時要求偵查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或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第六十條 偵查期間,律師接受委托後,自犯罪嫌疑人被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
第六十五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無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並同時要求偵查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或對其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