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第七十六條利益沖突是指同壹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事項與該所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有利益上的沖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查證。只有在委托人之間沒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七十八條擬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師已經明知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回避,但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律師在接受委托後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及時將這種關系明確告訴委托人。委托人提出異議的,律師應當予以回避。
第八十條律師在接受委托後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同壹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的,應由雙方律師協商解除壹方的委托關系,協商不成的,應與後簽訂委托合同的壹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壹方解除委托關系。
第八十壹條曾經在前壹法律事務中代理壹方法律事務的律師,即使在解除或終止代理關系後,亦不能再接受與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委托,辦理相同法律事務,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書面同意。